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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

发布时间:2021/9/23 17:14:23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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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要闻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的通知》解读国际视野

土耳其针对驰名商标登记再次展开讨论

最高院指导案例号

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诉加多宝虚假宣传纠纷案

01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的通知》解读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4号)。现对有关政策要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和品牌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中强调“必须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促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党中央、国务院把知识产权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知识产权对激励创新、打造品牌、规范市场秩序、扩大对外开放发挥了重要作用。商标是重要的知识产权类别,也是品牌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对品牌进行法律保护的重要载体。加强商标品牌建设,培育一批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有市场影响力的商标品牌,才能切实提高供给质量,有效支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加快供给侧改革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进程。近年来,部分地方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成立了一批商标品牌指导站,取得了良好成效,积累了丰富经验。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和品牌发展的决策部署,在深入调研商标品牌指导站工作的基础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进一步开展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工作,面向企业、产业和基层加强商标品牌建设的指导和服务,切实为群众办实事。

二、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经济已经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市场竞争正由“数量扩张”“价格竞争”逐步转向“质量型”“差异化”为主的商标品牌竞争,消费模式正由“产品消费”逐步转向“商标品牌消费”。商标品牌指导站是加强商标品牌建设的重要载体,是推动企业打造知名品牌,丰富优质供给,优化产业结构,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的重要举措。加强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一是有助于引导企业提升商标品牌建设能力,提升企业品牌价值,打造国内国际知名品牌;二是有助于支撑产业集群商标品牌建设工作,推动开展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加强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保护、运用、管理、推广工作,切实提高供给质量,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三是有助于落实好国家知识产权局“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工作部署,着力解决基层急难愁盼的问题,推动市场主体强化商标品牌建设。

三、重要作用

通过开展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充分发挥指导站的服务、联络、宣传、辅导作用,加强商标品牌建设,提升商标品牌价值,促进企业融通发展、产业协同创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是当好“服务员”,充分发挥公益窗口作用,面对面地解决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商标品牌建设需求和实际难题。

二是当好“宣传员”,充分发挥宣传阵地作用,开展商标品牌、知识产权等法律法规、政策的普及宣传,向公众宣传商标品牌相关知识和理念,营造培育商标品牌的良好氛围。

三是当好“联络员”,充分发挥联络平台作用,汇聚政府和市场、线上和线下专业资源,充分调动各方资源力量的积极性,投身商标品牌创建行动。

四是当好“辅导员”,充分发挥专业辅导功能,为市场主体提供扶持品牌培育、运用、管理、维权等知识产权一站式服务。

四、主要内容

商标品牌指导站根据需求导向、问题导向,面向企业、产业、基层,提供便利化、高质量的商标品牌指导和服务。

一是服务于企业,推动优化企业商标管理体系。规范企业商标品牌管理制度,指导企业管理商标品牌,引导企业正确使用和有效保护商标品牌,提升企业运营商标品牌的能力,鼓励外向型企业运用国际商标注册开拓海外市场,提升品牌价值,培育知名品牌。

二是服务于产业,赋能区域品牌经济发展。围绕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撑地方政府部门加强产业集群区域商标品牌建设工作,促进商标品牌建设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推动实施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加强地理标志商标品牌培育和地理标志产品的协同保护,助力乡村振兴。指导开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保护、运用、管理、推广工作,加强行业自律,切实维护区域品牌形象和声誉。

三是服务于基层,提升社会商标品牌意识。充分利用“中国品牌日”“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等重要活动以及各地有关商标品牌的特色活动,多途径提升当地商标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组织开展商标品牌、知识产权、质量、标准化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宣讲,提升社会公众商标品牌意识。有效连接线上线下专业资源,因地制宜、分级分类举办商标品牌专题培训和沙龙活动,提升企业商标品牌建设能力。

五、组织实施

《通知》通过加强组织领导、载体建设、专业指导、经验推广等四个方面加大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的组织实施力度。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政策支持、业务指导和资源统筹,并将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成效列为有关知识产权工作体系中的重要考核评价指标。二是加强载体建设。结合本地实际,以各类知识产权公益事业单位、行业协会、高校院所等为依托,可优先在各类产业园区设立商标品牌指导站。及时指导和督促商标品牌指导站制定工作规程和业务规范,提升基层和区域商标品牌工作效能。三是加强专业指导。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提供业务指导和帮扶服务,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提高服务水平和效能。四是加强经验推广。动态跟踪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工作,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和成果,加强宣传推广。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02土耳其针对驰名商标登记再次展开讨论

在最近一项对长期存在的先例进行挑战的判决中,土耳其最高上诉法院得出了如下结论,即土耳其专利商标局(TPTO)无权设立并维护驰名商标备案登记处。

本案基于的事实背景是原告将其商标备案为驰名商标的申请被该局复审与评估委员会驳回。原告针对该委员会的决议向安卡拉民事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撤销之讼,安卡拉民事知识产权法院以原告商标在相关商业领域具有知名度为由,决定受理其部分请求,但这一决定随后又被申诉到安卡拉地区上诉法院,但该上诉被驳回。之后,安卡拉地区上诉法院的裁决又被申诉到最高上诉法院。

年2月5日,最高上诉法院作出了如下决定(/E—/K),即根据现行法律,TPTO无权设立驰名商标备案登记处;此外,必须对驰名商标的地位进行逐案评估。最终,最高上诉法院得出结论认为,原告向TPTO申请将其商标备案为驰名商标以及随后提起撤销之讼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据此,最高上诉法院已将此案发回知识产权法院重审。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与最高上诉法院保持一致,并裁定驳回原告的撤销之诉。这时原告对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提出了上诉,但不出所料,最高上诉法院驳回了上诉申请并维持了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该判决日期为年4月22日(/E—/K)。

然而,最高上诉法院在此前多项判决中认为,TPTO有权处理广义的商标注册和保护程序并确定驰名商标的标准。该法院曾进一步指出,在向TPTO提交申请以及收到备案申请的结果之前,不可能由法院诉讼来判定商标是否是驰名的。根据这些先例,TPTO开始受理驰名商标备案登记申请。在此做法之前,TPTO曾于年发布了一份驰名商标通知的专门公告。

此外,最高上诉法院在早先判决中也认可商标所有人就商标驰名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合法权益,因为这为免受潜在侵权提供了更广泛的保护,并阻止了那些可能引起混淆以及不当利用驰名商标声誉的申请。但是,针对最近的这一判决,大家普遍认可的是由于TPTO无权维护这类备案登记,因此相关人不具有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取消TPTO有关驰名商标登记的决定的合法权益。

虽然驰名商标的地位应该逐案审查的理由是完全正确的,但在实践中,TPTO对驰名商标的备案对于法院而言是毫无约束力的,而且认为商标驰名的商标所有人需要在法庭上证明其论点。另一方面,从年最高上诉法院设立之前的先例开始,这些规定在本质上没有改变,并且是过去的17年中一个已经制定并实施的相当成熟的做法。

虽然一开始受到了严厉的批评,因为没有多少国家维持驰名商标登记,但实践表明,维持驰名商标登记对驰名商标所有人是有利的。否则,当商标所有人在其主张商标驰名地位的异议案件中承担举证责任时,审查员评估驰名商标主张时还不得不处理众多证据卷宗。

预计这一判决最终确定将产生重大影响。这可能导致驰名商标登记完全停止,或者可能有新规定明确授权商标局登记驰名商标。如果制定新的规定,可能会为TPTO改进其驰名商标备案制度提供机会,例如要求驰名商标所有人通过提交证明其商标依旧知名的最新证据,每五年更新一次驰名商标备案。(编译自   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诉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反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广告语/引人误解/不正当占用商誉

  裁判要点

  人民法院认定广告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应结合相关广告语的内容是否有歧义,是否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以及行为人是否有虚假宣传的过错等因素判断。一方当事人基于双方曾经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关系以及自身为提升相关商标商誉所做出的贡献等因素,发布涉案广告语,告知消费者基本事实,符合客观情况,不存在易使相关公众误解的可能,也不存在不正当地占用相关商标的知名度和良好商誉的过错,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年修正)第8条第1款(本案适用的是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1款)

  基本案情

  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药集团)是第号、号、号“王老吉”系列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种类均为第32类:包括无酒精饮料、果汁、植物饮料等。年3月28日、9月14日,鸿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道集团)与广州羊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王老吉食品饮料分公司分别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补充协议》,取得独家使用第号商标生产销售带有“王老吉”三个字的红色纸包装和罐装清凉茶饮料的使用权。年6月14日,陈鸿道被国家专利局授予《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获得外观设计名称为“罐帖”的“王老吉”外观设计专利。年5月2日,广药集团(许可人)与鸿道集团(被许可人)签订《商标许可协议》,约定许可人授权被许可人使用第号“王老吉”注册商标生产销售红色罐装及红色瓶装王老吉凉茶。被许可人未经许可人书面同意,不得将该商标再许可其他第三者使用,但属被许可人投资(包括全资或合资)的企业使用该商标时,不在此限,但需知会许可人;许可人除自身及其下属企业已生产销售的绿色纸包装“王老吉”清凉茶外,许可人不得在第32类商品(饮料类)上使用“王老吉”商标或授权第三者使用“王老吉”商标,双方约定许可的性质为独占许可,许可期限自年5月2日至年5月2日止。年9月,鸿道集团投资成立东莞加多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多宝中国公司)成立于年3月,属于加多宝集团关联企业。

  此后,通过鸿道集团及其关联公司长期多渠道的营销、公益活动和广告宣传,培育红罐“王老吉”凉茶品牌,并获得众多荣誉,如罐装“王老吉”凉茶饮料在年被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知名商品,“王老吉”罐装凉茶的装潢被认定为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罐装“王老吉”凉茶多次被有关行业协会等评为“最具影响力品牌”;根据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的证明,罐装“王老吉”凉茶在-年度均获得市场销量或销售额的第一名等等。加多宝中国公司成立后开始使用前述“王老吉”商标生产红色罐装凉茶(罐身对称两面从上至下印有“王老吉”商标)。

  年5月9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之间的商标许可合同纠纷作出终局裁决:(一)《“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和《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无效;(二)鸿道集团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

  年5月25日,广药集团与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健康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大健康公司使用第号“王老吉”商标。大健康公司在年6月份左右,开始生产“王老吉”红色罐装凉茶。

  年3月,大健康公司在重庆市几处超市分别购买到外包装印有“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字样广告语的“加多宝”红罐凉茶产品及标有“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字样广告语的手提袋。根据重庆市公证处()渝证字第号公证书载明,在“   大健康公司认为,上述广告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使消费者形成错误认识,请求确认加多宝中国公司发布的包含涉案广告词的广告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系虚假宣传,并判令立即停止发布包含涉案广告语或与之相似的广告词的电视、网络、报纸和杂志等媒体广告等。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年6月26日作出()渝五中法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一、确认被告加多宝中国公司发布的包含“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广告词的宣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虚假宣传行为;二、被告加多宝中国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删除和撤换包含“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广告词的产品包装和电视、网络、视频及平面媒体广告;三、被告加多宝中国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重庆日报》上公开发表声明以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四、被告加多宝中国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大健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0万元;五、驳回原告大健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加多宝中国公司和大健康公司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年12月15日作出()渝高法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加多宝中国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年5月28日作出()最高法民再号民事判决:一、撤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渝高法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二、撤销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渝五中法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三、驳回大健康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加多宝中国公司使用“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广告语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需要结合具体案情,根据日常生活经验,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判断涉案广告语是否片面、是否有歧义,是否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

  首先,从涉案广告语的含义看,加多宝中国公司对涉案广告语“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的描述和宣传是真实和符合客观事实的。根据查明的事实,鸿道集团自年取得“王老吉”商标的许可使用权后独家生产销售“王老吉”红罐凉茶,直到年5月9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之间的商标许可合同作出仲裁裁决,鸿道集团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在长达十七年的时间内加多宝中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作为“王老吉”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通过多年的广告宣传和使用,已经使“王老吉”红罐凉茶在凉茶市场具有很高知名度和美誉度。根据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的证明,罐装“王老吉”凉茶在——年度,均获得市场销量或销售额的第一名。而在“王老吉”商标许可使用期间,广药集团并不生产和销售“王老吉”红罐凉茶。因此,涉案广告语前半部分“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的描述与统计结论相吻合,不存在虚假情形,且其指向性也非常明确,指向的是加多宝中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生产和销售的“王老吉”红罐凉茶。年5月9日,“王老吉”商标许可协议被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无效,加多宝中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开始生产“加多宝”红罐凉茶,因此在涉案广告语后半部分宣称“改名加多宝”也是客观事实的描述。

  其次,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虚假宣传的目的看,反不正当竞争法是通过制止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宣传行为,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一方面,从不正当竞争行为人的角度分析,侵权人通过对产品或服务的虚假宣传,如对产地、性能、用途、生产期限、生产者等不真实或片面的宣传,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和市场机会,损害权利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从消费者角度分析,正是由于侵权人对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宣传,使消费者发生误认误购,损害权利人的利益。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虚假宣传立足点在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如果对商品或服务的宣传并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则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上规制的虚假宣传行为。本案中,在商标使用许可期间,加多宝中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通过多年持续、大规模的宣传使用行为,不仅显著提升了王老吉红罐凉茶的知名度,而且向消费者传递王老吉红罐凉茶的实际经营主体为加多宝中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由于加多宝中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商标许可使用期间生产“王老吉”红罐凉茶已经具有很高知名度,相关公众普遍认知的是加多宝中国公司生产的“王老吉”红罐凉茶,而不是大健康公司于年6月份左右生产和销售的“王老吉”红罐凉茶。在加多宝中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不再生产“王老吉”红罐凉茶后,加多宝中国公司使用涉案广告语实际上是向相关公众行使告知义务,告知相关公众以前的“王老吉”红罐凉茶现在商标已经为加多宝,否则相关公众反而会误认为大健康公司生产的“王老吉”红罐凉茶为原来加多宝中国公司生产的“王老吉”红罐凉茶。因此,加多宝中国公司使用涉案广告语不存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误购的可能性,反而没有涉案广告语的使用,相关公众会发生误认误购的可能性。

  再次,涉案广告语“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是否不正当地完全占用了“王老吉”红罐凉茶的知名度和良好商誉,使“王老吉”红罐凉茶无形中失去了原来拥有的知名度和商誉,并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王老吉”商标已经停止使用或不再使用。其一,虽然“王老吉”商标知名度和良好声誉是广药集团作为商标所有人和加多宝中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共同宣传使用的结果,但是“王老吉”商标知名度的提升和巨大商誉却主要源于加多宝中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商标许可使用期间大量的宣传使用。加多宝中国公司使用涉案广告语即便占用了“王老吉”商标的一部分商誉,但由于“王老吉”商标商誉主要源于加多宝中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贡献,因此这种占用具有一定合理性。其二,广药集团收回“王老吉”商标后,开始授权许可大健康公司生产“王老吉”红罐凉茶,这种使用行为本身即已获得了王老吉商标商誉和美誉度。其三,年6月大健康公司开始生产“王老吉”红罐凉茶,因此消费者看到涉案广告语客观上并不会误认为“王老吉”商标已经停止使用或不再使用,凝结在“王老吉”红罐凉茶上的商誉在大健康公司生产“王老吉”红罐凉茶后,自然为大健康公司所享有。其四,大健康公司是在商标许可合同仲裁裁决无效后才开始生产“王老吉”红罐凉茶,此前其并不生产红罐凉茶,因此涉案广告语并不能使其生产的“王老吉”红罐凉茶无形中失去了原来拥有的知名度和商誉。

  本案中,涉案广告语虽然没有完整反映商标许可使用期间以及商标许可合同终止后,加多宝中国公司为何使用、终止使用并变更商标的相关事实,确有不妥,但是加多宝中国公司在商标许可合同终止后,为保有在商标许可期间其对“王老吉”红罐凉茶商誉提升所做出的贡献而享有的权益,将“王老吉”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的基本事实向消费者告知,其主观上并无明显不当;在客观上,基于广告语的简短扼要特点,以及“王老吉”商标许可使用情况、加多宝中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对提升“王老吉”商标商誉所做出的巨大贡献,消费者对王老吉红罐凉茶实际经营主体的认知,结合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加多宝中国公司使用涉案广告语并不产生引人误解的效果,并未损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即便部分消费者在看到涉案广告语后有可能会产生“王老吉”商标改为“加多宝”商标,原来的“王老吉”商标已经停止使用或不再使用的认知,也属于商标许可使用关系中商标控制人与实际使用人相分离后,尤其是商标许可关系终止后,相关市场可能产生混淆的后果,但该混淆的后果并不必然产生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引人误解”的效果。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王艳芳、钱小红、杜微科)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编辑

李东徽

校对

吴丽明辛城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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